青島偵探:一、婚后女方無收入離婚是否能夠分割共同財產
結婚后女方沒有收入的,離婚時也能夠分割財產。
雖然女方婚后沒有收入,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是有權要求分割的,不會因為沒有收入就剝奪女方分割財產的權利。
而且如果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能夠要求男方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案是否能夠只判離婚不分割財產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是會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法律并沒有禁止離婚時不分割財產的行為,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給雙方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子離婚的判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夠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可不能夠分割
再婚離婚對于婚前財產的分割需要按照具體情況分情況而論。
具體情況如下:
夫妻雙方離婚時房子寫了男方的名字,如果屬于其個人財產的,一般不分割;
如果是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該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通常來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或者男女雙方能夠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一方能夠用公證來保護自身財產,財產公證的程序是:
1、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財產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3、由公證機構受理;
4、經詢問和審查后,作出公證文書。
一般來說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建議還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且要求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能夠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